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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案说法(5)| 安全培训千万别“走过场”,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登高架设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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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本市新兴行业领域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有效的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之新兴行业领域的灵活用工方式,对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未能督促从业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本期案例选取的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典型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

青浦区应急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

某会展场馆 某展览展示公司

两名正在高处安装、维护作业的人员

站立在基准面距离地面

约5米的TRUSS架上

且未持有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

限期改正

同时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规定特种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24〕18号)规定,目前,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10个作业类别54个操作项目。本案中,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2个操作项目。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责任追究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危险性高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

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应急部门提示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无证、持假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为的滋生蔓延。

2024年8月,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已经公布了一批涉嫌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应急部门将坚决、重点、持续打击不法分子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应对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所列特种作业目录,清晰辨识作业活动是否属于特种作业。凡属特种作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培训大纲和使用教材完成培训,并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的考点完成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nd

▌审核:宣传培训处、执法处

就是对应急人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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